政策法规

防晒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〔2016〕568号

2016-08-02 10:3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【本文导读】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: 你协会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》(香化协字〔2016〕55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 一、关于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要求 《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)要求,防晒指数(SPF)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。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(SPF)的测定方法要求,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
 

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:

  你协会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》(香化协字〔2016〕55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  一、关于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要求
  《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07号)要求,“防晒指数(SPF)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”。根据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(SPF)的测定方法要求,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以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,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(SPF)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:
  (一)SPF值为2~5(包括2和5)时,标识实测SPF值;
  (二)SPF值为6~50(包括6和50)时,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,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%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。
  (三)SPF值大于50,且实测值95%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,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(SPF)应标注“50+”;当SPF值大于50,且实测值95%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,标识上限为“50+”,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%可信区间的下限值。

  二、关于既可作为防腐剂也可作为限用组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标注问题
  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明确规定,对于同时收录于《化妆品限用组分(表3)》和《化妆品准用防腐剂(表4)》的物质,如果不作为防腐剂使用的,该原料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。请严格按照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要求执行。

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
2016年8月2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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